2026年03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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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问答专题(六)

原创 劳动知识百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4-06-21 1119

1.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

答:不需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区分。

2.录用条件的设置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且具备可操作性,切忌抽象空泛,以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考核比定性考核更具备可操作性。另要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可以通过签字、邮件等方式告知。

3.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吗?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岗前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不是,则不能据此约定服务期。

5.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后,可以撤回吗?

答:基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以随意撤回,当然在录用通知到达劳动者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按照《民法典》第4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7.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附条件吗?

答:可以,比如在录用通知书中附生效条件,如“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误,如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8.很多公司在劳动者入职前会发offer,这是必须的吗?

答:并非必须,无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需要注意,录用通知不是劳动合同,但属于民事合同中的要约,满足条件时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9.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答:对适用规则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后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优先;劳动合同未进行约定的,可以适用录用通知书。

10.用人单位可以收集或采集劳动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如指纹、虹膜等)吗?

答:用人单位因用工管理需要采集劳动者信息时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以避免侵犯员工隐私的行为,提醒用人单位在采集劳动者信息时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