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答专题(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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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
答:需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满16周岁,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且在用工过程中有诸多注意事项,用人单位需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安排入职体检吗?
答: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必须安排体检,但建议进行入职体检,一方面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基本身体状态,另一方面可以判断与所任岗位是否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和特定群体有体检义务,比如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未成年工等人群。
4.用人单位可以与暑假打工的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务关系吗?
答:可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建议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
5.招聘时需要审查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吗?
答:建议审查,尤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可以通过背景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查该事实有助于单位降低用工风险。
6.试用期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答:不可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7.可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
答:不需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区分。
9.录用条件的设置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且具备可操作性,切忌抽象空泛,以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考核比定性考核更具备可操作性。另要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可以通过签字、邮件等方式告知。
10.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